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鞍山市续修志书行文规范 鞍史志发[2003]17号 为了保证鞍山市续修志书的行文质量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特制定续修志书行文规范。 第一章 文体文风 第一条 采用规范的语体文记述体。文字力求准确、简明、优美、流畅。 第二条 除引文和特殊情况必须用繁体字外,一律以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1986年10月公布的《简化汉字表 》为依据,使用标准的简化字书写。 第三条 书写格式一律自左向右横排,标点符号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(GB/T15834—1995)〈标点 符号用法〉》执行。 第四条 志书标题,要直言其事,实体立目,用名词、短语,不用虚词,不加修饰、褒贬。 第二章 志书称谓 第五条 续志一律用第三人称。不用我党、我国、我省、我市、我县或本省、本市、本县等第一人称。 第六条 涉及人名,除引文外,不加“先生”、“同志”等类称呼,必要时可在姓名之前冠以职务。 第七条 各种机构、文件、会议名称必须使用全称。如名称过长,可在第一次出现时使用全称并加括号注明 以后所用的简称。简称应概念准确,不易产生歧义。 第八条 使用地名应尊重历史,用当时名称,并在括号内加注志书下限时的名称。 第九条 外国的国名、地名、人名、党派、政权机构、报刊名称等,均以新华社的译名或社会上公认的译名 为准。外国人名第一次在志书中出现时,必须注明外文原名。 第十条 植物、动物、矿物等名称,应使用标准学名,并括注拉丁文,必要时可加注当代俗名。 第三章 时间表述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用阿拉伯数字表述: 1.公历的世纪、年代、年、月、日、民国时期的纪年使用阿拉伯数字。如:公元前8世纪、20世纪90年 代、公元前440年、公元7年、1994年10月1日、民国3年(1914年)。 2.公元前纪年,写“公元前年”,公元纪年,可略去“公元”二字,只写“年”。 3.年份不简写。如1997年不应简写作“九七年”或“97年”。 4.时、分、秒用阿拉伯数字。如:4时、14时12分36秒。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用汉字表述: 1.中国干支纪年和夏历月日使用汉字。如:丙寅年十月十五日、正月初五、八月十五中秋节。 2.清代和清代以前的中国历史纪年,各民族的非公历纪年用汉字。使用这类纪年时,应采用阿拉伯数字 括注公历。如:秦文公四十四年(公元前722年)、藏历阳木龙年八月二十六日(1964年10月1日)、日本庆应三 年(1867年)。 3.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、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用汉字。如果涉及一月、十一月、十二月,应用间隔 号“·”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,并外加引号,避免歧义。涉及其他月份时,不用间隔号,是否使用引号 ,视事件的知名度而定。常用的不加引号,不常用的加引号。如:“一·二八”事变(1月28日)、“一二·九 ”运动(12月9日)、五四运动、五一国际劳动节、“五二”声明、“九一三”事件。 4.不用含糊不清、不准确的时间概念。如“现在”、“目前”、“去年”、“明年”、“三中全会以后 ”等词语等。 第四章 数字书写 第十三条 统计表中的数值,如正负整数、小数、百分比、分数、比例等,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。 第十四条 定型的词、词组、成语、惯用语、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,必须使用汉 字。如:一律、一方面、星期五、八国联军、二○九师。 第十五条 尾数有多个“0”的整数数值一般可以“万”、“亿”作单位,如三亿四千五百万可写成3.45亿 ,不得写作3亿4千5百万。 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数值不能断开移行。 阿拉伯数字书写的数值在表示数值的范围时,使用波浪式连接号“~”。如:150千米~200千米、2500元 ~3000元、-36℃~-8℃、20%~40%。 第十六条 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,必须用汉字,连用的两个字之间不得用顿号“、”隔开。 如:二三米、十三四吨、一千七八百元。 带有“几”字的数字表示约数,必须使用汉字。如:几千年、一百几十次。 第十七条 用“多”、“余”、“左右”、“上下”、“约”等表示的约数一般用汉字。如果文中出现一组 具有统计和比较意义的数字,也有用“多”、“余”等表示的约数时,为保持局部体例上的一致,其约数也可 以使用阿拉伯数字。 第十八条 部队番号、文件编号、证件号码和序号,用阿拉伯数字。如:84062部队、国际标准 GB2312—88、国办发 \[1987\]09号文件、85号汽油、维生素B12。 第五章 计量名称 第十九条 计量单位名称、符号的使用,按国务院1984年2月27日颁发的《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计量单位的 命令》,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。 第二十条 物理量量值必须用阿拉伯数字,并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。续志行文中一般不夹杂使用计量单位 符号、数字符号、化学分子式和其他符号,但在公式中均使用各种符号。如:在行文中用“平方米”、“大于 ”、“小于”、“水”,在公式中用“m2”、“>”、“<”、“H2O”。 非物理量一般情况下使用阿拉伯数字。如:2135元、 270美元、50岁、11个月、1480人、46万册。 整数一至十,如果不是出现在具有统计意义的一组数字中,可以用汉字,但要照顾到上下文,求得局部体 例上的一致。如:一个人、三本书、四种产品、六条意见、读了十遍。 又如:截至1984年9月,我国高等学校有新闻系6个,新闻专业7个,新闻班1个,新闻教育专职教员274人 ,在校学生1561人。 第六章 引文注释 第二十一条 引文应直接引用原著,尽量不转引;如必须转引时,要注明转引自何书、何文。 第二十二条 所有引文、附录、选录,都必须忠实于原著;不得任意改动,务求书写无误,如原文有错别字 ,可将改正之字置于〔〕里;如原文有漏字,可将增补之字置于()里;如原有残缺的文字,则用“”充填, 缺多少个字就填多少“”。 第二十三条 续志中的引文均应加引号,并在页下注明出处;引文中版次、卷次、页码,除古籍与所据版本 一致外,一般均使用阿拉伯数字。 如:列宁:《新生的中国》,见《列宁全集》,中文2版,第22卷,208页,北京,人民出版社,1990。李 四光:《地壳构造与地壳运动》,载《中国科学》,1973(4),400~429页。许慎:《说文解字》,四部丛刊 本,卷六上,九页。 第二十四条 续志注释简短的加圆括号,用文内注;较长的采用页下注,序号用①②③……标示。对数字缩 略语一定要加注释。如“一个中心、两个基本点”(以经济建设为中心,坚持改革开放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) 第七章 图表照片 第二十五条 彩色照片在志首集中或分散于各编(类目)之前,黑白照片可穿插行文之中。 第二十六条 图一般置于相关文字的后面或附近,使图文并茂,相得益彰,如属于统属性的图,可置于有关 文字之首。 第二十七条 统计表一般包括标题、表体、说明三部分,标题应具有时间、地域(单位)、事项三个要素,标 题居中排列。左侧标明表的序码,如“表1”、“表12”(全志连贯排序),右侧标明表的计量单位,如:“单 位:立方米”。 表的格式采用三线表,不用繁杂的表格样式。所有图、表均随文走,不在图、表之前标“附”字。 第八章志书署名 第二十八条志书在封面和护封的书名和断限之下署“史志办公室”,不在封面和护封署主编、副主编 姓名。 第二十九条 志书统一在志前署下列人员姓名:(1)编纂委员会人员姓名;(2)市、县(市、区)史志办 公室人员姓名;(3)主编、副主编、编辑人员姓名;(4)审稿人员姓名;(5)提供文字、图片、照片资料、 实物资料人员姓名;(6)装帧设计人员姓名。 第三十条 志书的名称应为《志》(1986—2000),采用16开本,横排简化字印刷,版式、装帧力 求全市统一。
鞍山市史志办公室 2003年8月2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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